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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大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44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大海,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做出保全裁定,冻结被告于大海银行账户资金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于大海银行账户资金1万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