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许兴武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2执恢45号本院在执行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三惠食品有限公司、许兴武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兴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许兴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审判员 韦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