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曾发利与贞丰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发利,贞丰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525号原告:曾发利,女,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5月23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贞丰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镇永丰大道新车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7059165-2。法定代表人:邓益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发利诉被告贞丰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发利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发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发利负担。审判员 何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