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38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