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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38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