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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淑娟与冯世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娟,冯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99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娟,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冯世祥,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淑娟与被执行人冯世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冯世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也予以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永刚审 判 员 周佳骥审 判 员 陈 明法官助理 倪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