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X与日照康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正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日照康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正德,刘淑云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364号原告:XXX,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日照康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125号长城大厦东座7楼。被告:靳正德,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淑云,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XXX与被告日照康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正德、刘淑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