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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红梅、韩国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姜红梅,韩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刑初99号自诉人刘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家住岳西县。诉讼代理人吴润琴,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姜红梅,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家住岳西县。被告人韩国亮,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家住岳西县。自诉人刘俊以被告人姜红梅、韩国亮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刘俊与被告人姜红梅达成离婚协议,现自诉人刘俊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姜红梅、韩国亮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俊撤回对被告人姜红梅、韩国亮的控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萍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陶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