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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755赵平宝与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宝,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755号申请执行人赵平宝,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8157493J,住所地江阴市文化西路4号6002。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平宝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平宝借款3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36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18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坐落于江阴市世新路228号、230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两套房地产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此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晓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