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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2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刘承军与北京中贸京西汽车商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军,北京中贸京西汽车商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25226号原告:刘承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贸京西汽车商城,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吴凡,经理。原告刘承军与被告北京中贸京西汽车商城(以下简称汽车商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承军委托代理人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汽车商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机动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一直按时还款,目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贷款还清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但是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被告汽车商城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0日,刘承军与汽车商城签订贷款购车合同,在汽车商城处贷款购买了总价为125000元的伊兰特汽车一辆。同日,双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义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刘承军向农行顺义支行贷款87000元,用于购买涉案车辆,汽车商城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该车辆经依法登记的车牌号为×××。2004年9月6日,涉案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汽车商城。2009年9月24日,刘承军还清了全部的贷款本息,但涉诉汽车的抵押登记尚未解除。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承军提供的购车合同、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清贷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汽车商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刘承军与汽车商城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抵押权与其担保债权应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随之消灭,现原告刘承军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故刘承军要求解除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汽车商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承军与被告北京中贸京西汽车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起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中贸京西汽车商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淼淼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孙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