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巧芳、王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巧芳,王利刚,刘学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刚。原审被告:刘学先。上诉人张巧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巧芳上诉称,上诉人的所在地为青岛市崂山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偿还借款,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