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353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晖、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6次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计约5.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7日10时许,刘某经朋友罗某介绍并在其陪同下找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刘某以500元现金从被告人李某处购得冰毒2小包(约2克)、麻古1粒(约0.1克)。2、2017年4月18日21时许,刘某电话约被告人李某到其家中,找被告人李某购买100元冰毒,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80元,付现金20元,从被告人李某处购得冰毒1小包(约0.5克)。3、2017年4月21日18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300元,从被告人李某处购得冰毒1小包(约1克)、麻古1粒(约0.1克)。4、2017年4月25日14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100元的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100元,李某收到毒资后以100元的价格从上线张某处购得麻古1粒(约0.1克)。然后将毒品送到平江县疾控中心宿舍交给刘某。5、2017年4月27日22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李某跟刘某说涨价了要35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350元。李某收到毒资后以300元的价格从上线张某处,购买了1小包冰毒(约1克)和1粒麻古(约0.1克),然后将毒品送到城关镇十字街“小王快印”店附近交给刘某。李某从中获利50元。6、2017年5月3日10时许,刘某在民警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200元,李某将毒品送到西街廉租房刘某住处交给刘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被告人李某处扣押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0.8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对上述指控事实,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张某,应认定为立功,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详单等书证;毒品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罗某、余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称重及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犯罪嫌疑人张某,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