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佳良、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良,潘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054号申请人:高佳良,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潘国胜,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高佳良与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佳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国胜的银行存款3568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高佳良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佳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国胜的银行存款3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300元,由高佳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源人民陪审员 韦礼红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