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新沂市水利局与吴承宇、王金豹水利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水利局,吴承宇,王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信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承宇,男。被执行人:王金豹,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水利局于2017年3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吴承宇、王金豹作出新水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承宇、王金豹支付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水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吴承宇、王金豹在江苏省新沂市老沂河王楼大桥东头北侧填土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沂市水利局作出的新水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黎明审判员 晁岱卿审判员 马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