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维善与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维善,邱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陆维善,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邱丽娟,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关于陆维善与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丽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涉及多案,目前仍服刑中,其名下除养老金及另案在先冻结的唯一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冻结其养老金账户,并轮候查封房产。根据规定,养老金系按月发放,账户余额不足以一次性付清相关案件的全部款项,且轮候查封无财产处置权,申请人非抵押权人,尚不具备处置房屋的条件,若房产处置的,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3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