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张银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强外出,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080元,申请执行费320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张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除我院依法冻结的其位于工行陕西省汉中略阳县象山路分理处4343.29元外无其他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强在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引道拆迁安置小区2号楼中单元五层东套有面积为117.3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该房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因本案抵押给了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现该房已被我院查封;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强有登记于2002年1月9日的陕FF26**切诺基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于2007年7月18日的陕FT04**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但该两车均显示违法未处理、逾期为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有登记于2010年12月14日的陕AB96**奥迪牌轿车一辆,经核查因欠债已抵账多年,现无下落。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强系西乡县恒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企业已歇业,其财产已被另案处置。现被执行人张强除被我院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执行中,我院准备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但被执行人张强于2017年10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本金20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剩余本息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要求对抵押房产暂不评估拍卖,也要求暂不划拨我院已冻结张强的4343.2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申请执行费3205元,被执行人张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724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张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