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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晓洪等行政不作为,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晓洪,高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8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湄潭县湄江镇茶城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83220789275。法定代表人:王忠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克琼,湄潭县湄江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余晓洪,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执行人:高正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7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申请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湄潭县卫某决字[2017]第1002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要求被执行人余晓洪、高正梅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7402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二被执行人余晓洪、高正梅于2015年12月22日违法生育第三孩,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日以被执行人余晓洪、高正梅违反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调节政策的规定为由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向高正梅送达了湄潭县卫某告字[2016]第1002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6年9月30日,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湄潭县卫某决字[2016]第1002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4028.00元。该征收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9日,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4028.00元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余晓洪、高正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湄潭县卫计征决字[2016]第1002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聂潇潇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