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989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覃事群,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楊 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