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庆国、王海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王海生,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4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生在中国工商银行1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