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会嵩与李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嵩,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会嵩,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会嵩与李军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拥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军陕XXXX**江淮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