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志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93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东宁镇。2017年6月16日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宁市看守所。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继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志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许志成在东宁镇林园二区5号楼4单元303室家中,容留许某、吕某某吸食了一次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2月一天,被告人许志成在东宁镇林园二区5号楼4单元303室,容留许某、吕某某吸食了一次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志成在东宁镇林园二区5号楼4单元303室,容留葛某、姜某某吸食了一次甲基苯丙胺。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志成在东宁镇林园二区5号楼4单元303室,容留葛某吸食了一次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志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许某、吕某某、葛某、姜某某证言,被告人许志成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现场照片,吸毒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志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许志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志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