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善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阵冬挂靠经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善德运输有限公司,李阵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428号原告:沈阳善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5号118室。法定代表人:高臣,职务:经理。被告:李阵冬,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善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阵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善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善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壮威人民陪审员 芦淑芝人民陪审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