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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刚、李其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其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1977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被告人李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28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其荣(绰号“大哈”),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李其荣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其荣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2月15日由武汉市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李其荣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晓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某主审、人民陪审员王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李其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刚伙同“陈四”(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张湾区建设大道的十堰市东风诺御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餐厅103包厢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李其荣、熊某1(另案处理)、颜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放风、记账等工作,从中获利40000余元。2016年5月17日13时许,熊某2、陈某、胡某、刘某1、蔡某等人窜至该赌场内,使用骰子最低下注100元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至15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缴获赌资十万余元。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李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刚、李其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其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刚、李其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刚伙同“陈四”(另案处理)在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建设大道的十堰市东风诺御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餐厅103包厢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其荣、熊某1(另案处理)、颜某(另案处理)等人受雇李刚、“陈四”,为该赌场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李其荣在该赌场内负责看场子、放哨、记账,并为赌客等人提供抽烟、送水等后勤服务。2016年5月17日15时许,熊某2、陈某、胡某、刘某1、蔡某等17人在该赌场内,使用骰子最低下注100元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共缴获赌资十万余元。另查明:1、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李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被告人李刚于2017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受理情况。(2)李刚、李其荣的免冠照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刚、李其荣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17日13时许,熊某2、陈某、胡某、刘某1、蔡某等人在被告人李刚开设的赌场内,由颜某、熊某1、李其荣等人负责放风、记账,使用骰子最低下注100元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至15时许被民警查获。李刚于2016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其荣于2017年2月15日16时由武汉市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后移交至十堰市公安局。(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李刚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5)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公车西行罚决字[2016]第275-294号),证实李其荣、熊某1、颜某等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事实;刘某1、刘某2、包某1、陈某等人因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事实。(6)西域大酒店旅客住宿登记册:主要证实李其荣及参赌人员包某1、包某2、雷某等人在该酒店的住宿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1、颜某、李某、刘某1、刘某2、包某1、陈某、方某、熊某2等人,证实2017年5月17日下午,在十堰市张湾区建设大道工业新区十堰市东风诺御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餐厅李刚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的情况,被告人李其荣在赌场内负责记账,赌客喝水、抽烟等后勤,放哨、看场子等。该赌场直至被查获已经存在的有一段时间了,场内每天参赌的人数基本上都是二三十人左右。证人吴某成证实了十堰市东风诺御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食堂承包给被告人李刚的情况。3.被告人李刚、李其荣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了本案被告人李刚、李其荣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均当庭自愿认罪,与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刘某2、涂彦波、方某、熊某2、戴学军、莫本彩、雷某等人辨认出被告人李刚系开设赌场的人。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李其荣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过程及供述内容。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所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承包的食堂内开设赌博场所,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其荣明知被告人李刚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刚、李其荣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但指控二被告人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其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其荣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的审前调查,被告人李刚、李其荣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均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其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5,000元(已缴纳)。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建审 判 员  白小凤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