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李崇与王洪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崇,男,1985年8月1日生,满族,个体。被告:王洪军,男,1970年2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范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崇与被执行人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卜义利审判员张磊审判员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