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1、徐某某等与周某3分家析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1,徐某某,周2,周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1,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2,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1(系周2父亲),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3,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周某1、徐某某、周2因与被申请人周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1、徐某某、周2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因动迁利益分配导致的纷争,并不是析产。周某3夫妇曾两次享受福利分房、取得动迁安置款,后又购置了商品房,故他们一家不应列为涉诉动迁的被安置对象。而再审申请人周某1、徐某某、周2一家三口户籍都在系争房屋内,均属被安置对象,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原审如此判决,有违公平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周某3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周某1、徐某某、周2申请再审所称俱与事实不符,均是谎言。其是家中长子,按规定应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因周某1多次在征收办内胡搅蛮缠,为配合完成地块动迁,经征收办多次协调,其在周某1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才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周某1。现周某1违背承诺,混淆是非。希望法院审核案情,驳回周某1、徐某某、周2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系争房屋原为周达富承租的公房,后王秀英变更为承租人。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周某3、周某1、徐某某、周2四人户籍在册。2016年4月11日,周某3与周某1一方达成协议:周某1变更为承租人,并承诺签约后必须与周某3及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后才分割征收补偿款。据此可以认定周某1、徐某某、周2在就系争房屋签订征收协议前,已确认周某3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之前,周某1和周某3法律地位相当,都可以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周某3让步使得周某1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现周某1、徐某某、周2认为周某3不享有系争房屋征收利益,显然有违诚信。原审鉴于系争房屋来源及居住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周某3可分得70万元,合法合理,并无不当。综上,周某1、徐某某、周2申请再审所称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1、徐某某、周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朱春媚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