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霍某毛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车辆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毛,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某毛,男,1966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西洋店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16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JM1**的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JM1**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