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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霍某毛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车辆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毛,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某毛,男,1966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西洋店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16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JM1**的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JM1**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