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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汇天鞋业有限公司、何兆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汇天鞋业有限公司,何兆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虎悦鞋业有限公司,王伟明,尹君,赵晓峰,张敏慧,曾德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兆光。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兆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责人:贺永军。原审被告: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峰。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虎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君。原审被告:王伟明。原审被告:尹君。原审被告:赵晓峰。原审被告:张敏慧。原审被告:曾德明。上诉人广州汇天鞋业有限公司、何兆光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缴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汇天鞋业有限公司、何兆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嘉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