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430号起诉人:李玉琴,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2017年9月18日,本院收到李玉琴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李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野三关邮政支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判令被告野三关邮政支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李玉琴于2017年2月22日在被告野三关邮政支局营业厅窗口办理给据挂号邮件,邮寄给巴东县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丢失,直到2017年4月17日原告一直未收到巴东县人民法院的立案信息,经和被告几次查询无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曾表示以挂号资费三倍赔偿原告17.5元,但原告并不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即言明以资费三倍赔偿,说明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被告亦应告知原告挂号信丢失、损毁的原因。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邮件丢失、损毁的事实真相,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李玉琴起诉的被告野三关邮政支局是巴东县邮政局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李玉琴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玉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瑶书 记 员 向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