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仁员、舒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员,舒起伟,江西新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员,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舒起伟,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身份份证号360124198403234210。被执行人江西新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昌县盱江镇清水赤洪陂村小组(加油站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544288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员与被执行人舒起伟、江西新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立案标的21.930834万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仁员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34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剑峰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琪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