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润发彩印厂与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润发彩印厂,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4050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润发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528817016。投资人:胡剩娟。被告: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第三工业园内环路F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9582418XD。法定代表人:张新荣。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润发彩印厂(下称润发彩印厂)与被告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下称荣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润发彩印厂的投资人胡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发彩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荣景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51041.5元。二、诉讼费由荣景公司负担。润发彩印厂在庭审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为:一、荣景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43041.5元。二、诉讼费由荣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润发彩印厂与荣景公司签订合同后,润发彩印厂依约从2017年3月为荣景公司加工纸盒印刷,并将加工好的纸盒送回给荣景公司,荣景公司的员工也在送货清单上签收。荣景公司没有支付2017年3月加工费44268.65元、4月4218.7元、5月1563.7元,6月990.45元,合共51041.5元,经对账后荣景公司只支付了8000元。荣景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润发彩印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润发彩印厂所列举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润发彩印厂为荣景公司加工纸盒印刷,荣景公司收取相应纸盒后,经对账,荣景公司确认拖欠2017年3月加工费44268.65元、4月4218.7元、5月1563.7元,6月990.45元,合共51041.5元,此后荣景公司只支付了8000元,尚欠43041.5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荣景公司收取了工作成果后至今未全额支付加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的规定,润发彩印厂主张荣景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4304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荣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43041.5元给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润发彩印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38.02元,由被告开平市荣景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