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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苏的、李保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苏的,李保青,邯郸市恒质筑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357号申请人:刘苏的,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李保青,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被申请人:邯郸市恒质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防汛路2号。申请人刘苏的与被申请人李保青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保青驾驶的所有人为邯郸市恒质筑路有限公司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