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邓远其、罗凤举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远其,罗凤举,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560号申请执行人邓远其。申请执行人罗凤举。被执行人刘建。邓远其、罗凤举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71038元、执行费为9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的银行存款720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