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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淑玲与国留拴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玲,国留拴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34号原告:吴淑玲,女,1961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国留拴,男,1939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玲诉被告国留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淑玲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