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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特20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王茂英、王子东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茂英,王子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20071号申请人:王茂英,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化学试剂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47********。被申请人:王子东,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炭码头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45********。代理人:王鲲(被申请人之子),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港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王茂英申请宣告王子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王茂英称,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子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茂英与被申请人王子东系夫妻关系,王子东在天津港中煤华能码头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连年评为先进生产者,后因患脑血栓不能正常工作,于59岁时提前退休回家休养。近两年王子东小脑萎缩愈加严重,与家人不能正常沟通,基本丧失辨别家人的能力,常有哭笑无常,不睡觉不理人的情况,曾在就医时强行拔针头且大闹医院,能行走时曾走失若干次。2017年年初,因病情发展,瘫痪在床,衣食起居均由申请人王茂英照料,现已完全无行为能力。王鲲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子东现年72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20日受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津医司医鉴[2017]民鉴第022号《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王子东法医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子东目前无法完全确定自己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王子东经鉴定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当宣告被申请人王子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子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