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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新荣与杨瑞、郑兴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荣,杨瑞,郑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荣,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瑞,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兴丽,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郑兴丽、杨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兴丽、杨瑞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兴丽、杨瑞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庹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