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忠庆与韩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庆,韩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庆,男,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个体户,住陕西省武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伟,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个体户,住格尔木市。上诉人张忠庆因与被上诉人韩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忠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忠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张忠庆负担。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张忠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卓鹏审判员 马建平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