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章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章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710号原告: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JEROMEKLA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群,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慧杰,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申请费1570元,由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