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丙华、牛巧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曹丙华,牛巧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1号。负责人:冯延庆,行长。被执行人:曹丙华,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瑶镇乡渡口村10号。被执行人:牛巧翠(曾用名牛巧琴),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瑶镇乡渡口村10号,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丙华、牛巧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丙华、牛巧翠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