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复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饶胜勤、钟象均与毛曙光、向伟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胜勤,钟象均,毛曙光,向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复34号申请复议人:饶胜勤,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申请执行人:钟象均,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执行人:毛曙光,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向伟兰,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申请复议人饶胜勤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二、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对毛曙光、向伟兰提出的异议请求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审 判 长 焦 蔚审 判 员 曹 波审 判 员 刘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轶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