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吉与被执行人张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吉,张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吉。被执行人:张陟。申请执行人张明吉与被执行人张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依照(2016)辽0203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陟于2017年3月2日前偿还张明吉滞纳金本金10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公告送达,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19日,总第7131期。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文岩审 判 员 毕 胜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