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跃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2359号原告:李跃,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伟,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李跃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被告李伟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口头承诺月利率3%。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600元,同时承诺于2017年3月7日前付清欠款及利息,现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欠款。为此原告具状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李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李跃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李伟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借款收据,证明被告借原告14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违约金,被告收到原告14万元现金。被告李伟对上述证据未作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跃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李伟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李伟借李跃140000元的事实。李跃与李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对李伟借李跃14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李跃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李伟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12600元,李跃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未经李伟认可,故本院对李跃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的事实不予认定。李伟支付李跃的12600元应为偿还借款本金,因此,李伟尚欠李跃借款本金为127400元。借款借据约定“逾期还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天借款人需向出借方支付借款总额5%的罚金”,约定的逾期利率显然超过了年利率24%,超出了年利率24%的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李伟尚欠原告李跃借款本金12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伟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4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跃借款本金127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晓平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任 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秋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