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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某华与周某铭、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华,周某铭,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592号原告:周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铭。被告:陈某,系被告周某铭之妻。原告周某华与被告周某铭、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某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铭、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周某铭、陈某共同给付原告周某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5800元(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7月16日),共计14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6日,被告周某铭称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周某华借款现金120000元,被告周某铭书写了借条并约定了月息1.5%,月结利息,期限10个月。但被告周某铭借款后至今只给付了利息3000元,原告周某华多次向被告夫妇催讨,被告夫妇更是躲避不见。综上所述,原告周某华在被告周某铭做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时候帮助,而其却有失诚信,不感恩。另外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陈某作为周某铭的配偶,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如上诉请。被告周某铭、被告陈某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某铭向其出具的借条、转账汇款凭条及二被告户籍证明,经本院审查核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被告周某铭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周某华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月结利息,借款期限为10个月,当日,原告周某华向被告周某铭转账120000元,被告周某铭向原告周某华出具借条。2016年6月,被告周某铭向原告周某华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后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周某华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某铭向原告周某华借款时,被告周某铭与被告陈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周某铭向原告周某华借款120000元,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且该笔借款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周某华要求被告周某铭、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某铭、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原告周某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5800元,共计1458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止),被告周某铭与被告陈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被告周某铭、被告陈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气红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