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5983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983号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联合广场A座16褛。法定代表人:陈德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鸿哲,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庆明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