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长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东侧。被执行人:朱俊峰,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天长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6676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自动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以自动履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