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鲁某给付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46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水泊寺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艾庄村244号,无业。被执行人鲁某给付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晋0211执468号执行裁定书,已在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鲁某的银行存款2050元。现因划拨该存款,需要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某银行存款2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