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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二香与江苏梦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香,江苏梦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137号原告:王二香,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梦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通源路1号创业投资大厦。法定代理人:朱爱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律劳动争议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8021室。法定代理人:顾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二香与被告江苏梦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二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二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银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