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凯,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凯于2017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地铁站外广场附近,窃取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共享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98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后被告人刘凯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凯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在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