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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占德彪、王伟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72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德彪,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罗健,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伟(绰号“小艾”),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冉俊(绰号“老表”),男,1991年8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蒋栋林(绰号“小沈阳”),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幻(绰号“阿龙”),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翟尚静(绰号“夏云”),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佳儿(绰号“小不点”),女,1997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彭珊(绰号“妞妞”),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圜逸,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小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德彪及其辩护人罗健,被告人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被告人彭珊及其辩护人徐冰清、谭圜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虢应军、邓利海(另案处理)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的4楼共同经营御龙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御龙会所),并容留卖淫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该会所设有业务部、技师房、楼面部。“张某”(音译,基本情况不详,在逃)任会所总经理兼业务部经理,主持会所全面工作,并主管招揽嫖客等业务;“墨墨”(音译,基本情况不详,在逃)任技师房经理,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等级编排、考勤、安排卖淫女接客等事务;被告人占德彪任楼面部经理,负责管理收银员、采购卖淫所需物品等事务。被告人蒋栋林、王伟、冉俊、刘幻、翟尚静系业务部的业务员,负责招揽嫖客。被告人彭珊及“夏某1”(音译,基本情况不详,在逃)负责协助“墨墨”管理技师房。被告人黄佳儿及“小慧”(音译,绰号,基本情况不详)系收银员,负责收银及记账。2017年4月17日晚上,民警在御龙会所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卢某与余某、曹某与楚建强、李某与刘某、江某与邓某1(均已被行政处罚),及被告人占德彪、蒋栋林、王伟、冉俊、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并搜获2张技师房考勤表、5张对账单、1本记录VIP客户的棕色封面笔记本。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招嫖卡片、招嫖信息、对账单、记录本、考勤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某、楚建强、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明知御龙会所的经营者容留他人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且相互间均明知该会所经营者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仍与该会所经营者共同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佳儿、彭珊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且均自愿认罪。被告人占德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占德彪系初犯;2、被告人占德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彭珊系初犯;2、被告人彭珊系从犯;3、被告人彭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审理查明,虢应军、邓利海(均在逃)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的“泰悦年华”酒店4楼共同经营御龙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御龙会所),并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张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任会所总经理兼业务部经理,主持会所全面工作,并主管招揽嫖客等业务。“墨墨”(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任技师房经理,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等级编排、考勤、安排卖淫女接客等事务。被告人占德彪任楼面部经理,负责管理收银员、采购卖淫所需物品等事务。被告人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均系业务部的业务员,负责招揽嫖客。被告人黄佳儿及“小慧”(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系收银员,负责收银及记账。被告人彭珊及“夏某1”(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负责协助“墨墨”管理技师房。2017年4月17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御龙会所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卢某与余某、曹某与楚建强、李某与刘某、江某与邓某1(均已作行政处罚),并抓获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当场扣押2张考勤表、5张对账单、1本棕色包装记录本。2017年9月13日,湖南省邵阳县司法局已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翟尚静实施社区矫正。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翟尚静经长沙市第一医院诊断为正在怀孕。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均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2、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长沙市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经营者为邓某2、虢应军,“墨墨”、“张某”的身份尚未查清。3、视听资料,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4、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考勤表2张,对账单5张,棕色包装记录本1本,招嫖卡片1张,证明2017年4月17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御龙会所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卢某与余某、曹某与楚建强、李某与刘某、江某与邓某1,并抓获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当场扣押2张考勤表、5张对账单、1本棕色包装记录本。5、技师房的白板照片,证明被告人彭珊于2017年4月17日晚在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技师房管理技师。6、QQ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冉俊、蒋栋林用QQ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娼人员聊天,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被告人王伟、刘幻用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娼人员聊天,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7、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前几天,有人往余某的车上塞了张卡片,上面有美女图片和联系电话、微信二维码,余某用手机扫了微信二维码,对方就与余某联系。2017年4月17日晚8点左右,余某用微信联系对方,对方要余某直接来酒店,到酒店门口后,1个穿绿色T恤、黑色裤子、短头发、约30岁的女子(翟尚静)接待了余某,上了4楼,收银台的1个长头发、小个子、穿深色白花裙的女子(黄佳儿)问了余某的手机尾号,登记在了对账单上,翟尚静就带余某到了6001房,随后带了6、7个小姐供其挑选,价格分别是800、900、1000、1200、1300元,余某选了1个价格为1200元的小姐(卢某),选好后,卢某就进房卖淫。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晚21时许,小姐房的对讲机里传来到6001房上钟的声音,小姐房的监督员(彭珊)安排卢某和其他7个小姐一起去上钟,1个穿绿色T恤、黑色裤子、短头发、约30岁的客服经理(翟尚静)在门口等着,并带她们进了房。客人选中了卢某,卢某拿了工包后就进6001房为客人服务。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晚上7点40多,1个男的服务员到技师房叫技师去面钟,到了6005房里,曹某看到1个穿着黑色衣服、黑色裤子的男客人在,然后这个客人选了曹某,曹某拿了工作包就回到了房间里开始给客人做服务。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晚上8时20分许,小姐房的对讲机里传来到6018房上钟的声音,李某和其他7个小姐进入6018房,然后客人选中了李某,李某返回到小姐房拿了工包,再进入6018房为客人服务。御龙休闲会所只有“莞式一条龙”服务,有近20间做莞式服务的房间,还有1间小姐房,2间休息房,有十几个小姐。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华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入住泰悦年华酒店5007房,后在酒店附近马路边捡到1张招嫖的色情卡片,当晚8时许,邓某1拨打了卡片上的电话,是个男的接的电话,邓某1又加了这个男的微信,到了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和他电话联系的男子将邓某1带到6015房间,不一会儿,该男子带了5—6个小姐过来,邓某1挑了1个800元的小姐,小姐就开始给邓某1做“莞式一条龙”全套性服务。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晚9时许,江会英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上班,当时1个男的业务员来到技师房,要她们面钟,她们5、6个技师就被这个男的领到了6015房间供房间的客人挑选,客人挑中了江某,江某就留下来开始给客人做全套性服务。证人楚建强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下午,楚建强找到其微信里面1个叫“安某”的人,对方就发了个微信位置给楚建强,楚建强就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拨打了对方朋友圈里的1个电话号码,打过去是个男的接的电话,那个男的要楚建强坐电梯上4楼,到了4楼后,出了电梯就有人接待楚建强,那个人就把楚建强引到了6005房,没过多久,这个男的就带了一批女子过来了,楚建强就选了888号女子,然后这个888号就留下来开始给楚建强做服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晚上7点多钟,刘某用微信与“西门”联系,并告诉“西门”其手机尾号,大约8点多一点,刘某来到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西门”将刘某带到4楼御龙休闲会所6018房,过了几分钟,“西门”带了8个小姐进来,刘某选了A58号小姐(李某),李某就出去拿工具包,进房为刘某做“莞式一条龙”服务。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占德彪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占德彪经朋友介绍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担任楼面部经理,负责检查监督会所的整体卫生和收银员的上班情况,还替会所采购消耗品。技师房的经理是“墨墨”,监督是“夏某1”,当“夏某1”休假时,彭珊就顶“夏某1”的班,负责监督技师房的技师考勤,会所内总共招聘有10余名小姐,又称技师,都由“墨墨”进行培训,根据小姐的身高、长相编排工号,服务收费价格分别是1200、1000、900、800、700元,由女技师在按摩房间里向嫖客卖淫,提供“莞式一条龙”服务。业务部的经理是“张某”,“张某”也是会所总监,会所里的日常经营和管理都由“张某”负责,业务部有10余名客服,负责在外通过各种途径发布招嫖信息拉客,接待客人,陪客人挑选小姐,推荐积分卡。占德彪认识的客服有“小艾”、“小沈阳”、“夏某2”、“小龙”、“老表”,收银员是黄佳儿和“小慧”,老板是邓某2和虢应军,还有1个老板姓彭。被告人王伟的供述,证明王伟于2016年6月经朋友介绍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上班,做客服经理,专门负责在外面拉客人来会所消费,一般通过微信介绍服务内容和价格,第二就是其他会所的飞单,客人到会所后,负责接待客人,会所大概有10多间房间,有10多个小姐,只提供“莞式一条龙”服务,价格根据小姐的身高、长相来定,从700元到1200元不等。有2个负责收银、登记的,1个叫黄佳儿,还有1个叫“小慧”,技师房有1个女经理叫“墨墨”,主要负责技师的培训、考勤,技师房还有1个经理助理叫“夏某1”,主要是协助经理管理技师的工作,被抓时技师房是“妞妞”负责,真名叫彭珊,业务经理叫“张某”,业务部的客服还有刘幻、翟尚静、冉俊、蒋栋林。被告人冉俊的供述,证明冉俊于2016年9月3日来御龙休闲会所做业务经理,专门负责在外面拉客人来会所消费,一般是3种途径,第一是在泰悦酒店附近发名片,第二是通过微信或者QQ加附近的人,第三是熟客自己来或者客人带客人来或者别的酒店的客服飞单过来,客人来会所后负责接待客人。会所只提供“莞式一条龙”全套服务,服务价格根据女孩的长相、身材从800元到1300元不等,技师房管理小姐的叫“墨墨”,大概有十多个小姐,房间大概有十多间,管理业务经理的叫“张某”,会所的老板姓虢,另外几个客服经理有刘幻、蒋栋林、王伟、翟尚静,前台的收银员叫黄佳儿。被告人蒋栋林的供述,证明蒋栋林在御龙休闲会所做业务经理,专门负责在外面拉客人来会所消费,拉客的途径有3个:第一是在泰悦酒店附近发名片,通过微信介绍服务和价格,第二是通过微信或者QQ加附近的人,第三是熟客自己或者熟客带生客或者别的酒店场所的客服飞单过来,客人来会所后要负责接待客人。会所只提供“莞式一条龙”全套服务,服务价格从800元到1300元不等,按照小姐的身材、长相来定,技师房经理外号“墨墨”,会所有10多个小姐,按摩房间有10多间,负责管理业务经理的叫“张某”,另外几个客服经理有刘幻、冉俊、王伟、翟尚静,还认识前台的收银员黄佳儿。被告人刘幻的供述,证明刘幻于2016年10月来御龙休闲会所做业务经理,专门负责在外面拉客人来会所消费,一般是3种途径,第一是在香樟路泰悦酒店附近发名片,第二是通过微信或者QQ加附近的人,发布招嫖信息,并与客人聊天,第三是熟客自己来或者客人带客人来或者别的酒店的客服飞单过来,负责接待客人,带小姐供客人挑选。会所大概有十几个小姐,大概有十多间房间,只提供“莞式一条龙”全套服务,服务价格根据小姐的长相从700元到1200元不等。在技师房管理小姐的是“墨墨”,管理业务经理的叫“张某”,另外几个客服经理有蒋栋林、冉俊、王伟、翟尚静,其他工作人员有前台的收银员黄佳儿。被告人翟尚静的供述,证明翟尚静于2017年2月通过朋友介绍到御龙休闲会所做业务经理,在微信上通过熟客、朋友推荐和自己添加寻找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客人到会所后负责接待客人。会所是郭(音同)姓老板等人经营的,店长叫“张某”,会所大概有十几间客房,有十几个小姐,价格根据小姐的长相和身材从700元到1300元不等,全套服务都是“莞式一条龙”服务。技师房管理小姐的叫“墨墨”,另外几个客服经理有蒋栋林、刘幻、冉俊、王伟。被告人黄佳儿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中旬的样子,黄佳儿经朋友介绍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应聘当收银员,应聘时接待她的是占德彪,占德彪是楼面经理,负责会所里面的管理,包括水电的维护、空调的维修、布草的采购安排等工作。御龙会所提供的是“莞式一条龙”服务,老板有邓某2、虢应军,客服人员由“张某”负责管理,2017年4月17日晚由小名叫“妞妞”的负责管理技师房。被告人彭珊的供述,证明2017年4月16日下午,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泰悦年华酒店4楼御龙休闲会所技师房师姐“墨墨”打电话给彭珊,说身体不舒服,4月17日,技师房的监督“夏某1”也休息,“墨墨”就要彭珊去陪她。4月17日下午,彭珊去了会所,后来又出去了。大概晚上7点多钟,彭珊再次回到会所,“墨墨”要彭珊帮她代一下班,在技师房里暂时管理一下,首先是负责考勤,第二是晚上7点多的时候开会,再就是等待客服经理在对讲机里呼叫,指派技师去房间试房,供客人挑选。技师房的主要管理者是“墨墨”,负责给技师培训,对技师上下班进行考勤,根据小姐的身高、长相给小姐编号,价格从700元到1200元不等。会所大概有十几个小姐,有十多间房间,主要提供“莞式一条龙”服务。9、长沙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证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翟尚静经长沙市第一医院诊断为正在怀孕。10、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的身份及其现实表现材料,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黄佳儿、彭珊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翟尚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佳儿、彭珊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占德彪、王伟、冉俊、蒋栋林、刘幻、黄佳儿、翟尚静、彭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尚静、彭珊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占德彪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占德彪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珊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彭珊系初犯、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德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三、被告人冉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四、被告人蒋栋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五、被告人刘幻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翟尚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黄佳儿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八、被告人彭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昊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人民陪审员 向配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