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行与关晨英、赵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行,关晨英,赵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行,男,199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龙,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上诉人刘行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晨英,男,1999年3月24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系被上诉人关晨英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莉,女,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上诉人刘行因与被上诉人关晨英、赵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上诉人刘行。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