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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长军诉赵志坚、赵友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军,赵志坚,赵友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1085号原告吴长军,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被告赵志坚,男,生于1959年12月5日,汉族,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赵友芳,女,生于1984年3月1日,汉族,系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法定负责人雷延锋。原告吴长军与被告赵志坚、赵友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长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军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