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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会桉、陈巧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会桉,陈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武会桉。被执行人:陈巧宇。本院在执行武会桉与陈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武会桉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4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