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会桉、陈巧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会桉,陈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武会桉。被执行人:陈巧宇。本院在执行武会桉与陈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武会桉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4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